各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已于2002年9月正式颁布,为了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劳社鉴发[2002]22号《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培养合格的营销管理人才,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织领导下,在北京市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营销师培训鉴定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高级营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毕业证书。
3、本职业 (专业) 研究生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营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学本、专科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有1年工作经验的在校MBA、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资格认证: 参加培训和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