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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

来源:广东网    更新时间:2008/1/21 9:26:03  阅读[8251]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保证;但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享有广泛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市场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投资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如果投资者不能完整、正确地意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不仅会影响自己的投资行为,也会对市场的规范运作及稳定产生影响。

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还很不成熟,侵犯投资者(股东)权益的事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能完整地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因而不能充分参与市场、行使应有的权利和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依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有的甚至做出过激乃至违法的举动。

所以,投资者应当自觉认清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对于投资者本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都是非常有利的。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现状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提供者及证券持有者。在证券市场参与各方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支柱,一般将其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参与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股民。

机构投资者,广义上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指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

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要特征是参与的个体广泛,中小投资者众多,而且新参与者数量增长迅速。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1认真阅读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作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并将其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配股说明书;(4)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5)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6)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内容概括起来有三大部分,即信息披露主体的组织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

目前,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除了应在相关官方网站、指定媒体如三大证券报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外,还必须在指定网站进行网上路演活动。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尤其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这将有助于投资者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股票的投资价值作出正确判断。

2承担不正确履行股东义务的责任

股东义务与权利是相联系的,股东义务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根据《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相等的,也就是常说的"同股同权",对应的也应该"同股同责"。一旦投资者购买了发行的股票,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成为公司的所有者。投资者在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如上所述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投资者未能正确履行股东的义务,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3承担由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证券的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核证券发行后,在审核上没有问题,那么证券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好坏,则是发行人自己的事情,由发行人负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发行证券后的经营状况以及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股票价格的波动不负任何责任。至于由于发行人经营状况变化所引起的投资风险,则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既然是否购买证券、购买什么证券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那么购买后能否赚钱或赔钱,自然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与证券发行核准单位无关。

这一规定在我国很有现实意义。证券监管机构只负责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保证证券发行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至于发行证券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发展情况由发行人负责,与此相联的投资风险也应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投资者在决定进行证券投资前应审慎行事,要掌握必需的投资技巧,具备充分的风险意识和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

4对由发行人欺诈发行行为造成的损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发行人、证券承销机构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在发行时公告虚假信息,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会被该信息误导,并会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就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在不适当的时候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股票而遭受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其日常工作由经理处理;其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负有对公司规范经营、合法运作的监督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负责股票销售的是证券公司。这些机构或个人在对遭受损失的认购人、证券交易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证券公司中的任何一方索取赔偿。

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虚假信息等故意行为可以定性为"欺诈发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也就是说,遭受损失的认购人、证券交易当事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或者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赔偿其损失。实践中就有1998年的小股民状告红光案。

5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包括:

(1)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具有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2)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享有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召集权及提案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及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书面提案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且公司应给予股东必要的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股东提案权作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第12条指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第19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3)股东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具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内。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起诉该上市公司以及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起诉其他股东。若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5)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6)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获得有关信息的知情权,包括: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广大投资者首先应当认清自身的权利,才能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使、维护自身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既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投资者自身负责的行为。

6遵守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条例的规定

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有着详细的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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