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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刑法总则1

来源:广东网    更新时间:2008/5/26 11:00:30  阅读[8115]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基修标派简复叙空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四、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homicide,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person resulting in serious bodily injury or death, rape, robbery, selling narcotic drugs, arson, causing explosion, spreading dangerous material)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五、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NextPage]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5.犯罪过失(a negligent crime):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learly know 希望wish 直故vs.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know 放任allow
疏忽大意 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 根本否定deny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②意志
过于自信 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foresee 根本否定deny
  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一、犯罪既遂

  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②自动放弃犯罪 ③彻底放弃

  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 ②犯罪结果未出现 ③自动放弃犯罪 ④彻底放弃 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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