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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5号

来源:广东网    更新时间:2008/7/26 11:47:36  阅读[7416]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5-19             【生效日期】 2008-5-2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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