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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性

来源:广东网    更新时间:2011/6/20 16:04:41  阅读[8685]

  所谓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作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和结果。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性,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这既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审计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理财水平的重要保障。

  一、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督促审计整改负总责。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应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督促审计整改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政府政务督查督办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督查,加强考核,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各级审计机关应对督促审计整改负直接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对督促审计整改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审计机关应按照“计划、审计、审理、执行”相分离的改革思路,设置审计执行部门,认真履行审计督促整改的职责,加强对审计整改的监督与控制,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

  主管部门、单位应对督促审计整改负共同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逾期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规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和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这两条规定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督促审计整改应负有共同责任,这为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审计整改协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被审计单位应对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负直接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实审计整改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被审计单位抓审计整改落实的态度、决心和举措。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机制,保障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审计整改工作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着眼于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审计整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效益的根本保证。

  一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已成常态化,但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进一步依法予以规范和加强。

  二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把以前年度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制定审计方案时,要把推动审计整改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在进行质量检查时,要把督促整改是否落实到位作为重要环节;在开展审计督查时,要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方面;在开展年度综合考核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时,要把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三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形成一种分工明确、程序周严、相互衔接、密切合作、监督有力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进度,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效果,在审计报告中要专门列示和反映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整改落实情况的内容,形成边审边改、以审促改的良性格局。

  五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一把手”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具体化,这是建立问责机制的关键。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部门、单位,应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责任。

  六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一方面对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的单位和人员,通过审计结果公告能够将其置于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其认真对待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功能,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对其他单位起到借鉴和警示作用。

  七是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党委、人大和政府督查制度。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应根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督查制度,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党委、人大和政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三、建立审计整改评价标准,客观评价审计整改效果。审计整改标准,是衡量审计整改成效的关键尺度。

  探索建立审计整改评价标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分类别、分行业建立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审计整改评价标准,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落实状况,着力消除整改不落实、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应付差事等不良现象,用统一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这将是审计整改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探索建立审计整改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的审计整改指标体系,尽可能量化评价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的成效,提高审计整改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性。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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