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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法官能动司法化纠纷

来源:广东网    更新时间:2011/6/24 10:13:11  阅读[7445]

  近日,罗江县法院立案法官精心调解,促使一起生命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彻底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消除了潜在信访隐患,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发

  案件源起于去年一场无法认定责任的车祸:2010年9月1日晚,69岁的张大爷(死者)骑自行车从家里赶往务工的罗江县某建筑公司工地,与骑摩托车的李某在万安镇相继侧倒受伤,张大爷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经罗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后无证据证明两车是否接触,因此未对双方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认定。因张大爷家在农村,女儿早嫁,儿子分家后外出务工,全靠他在工地打杂和守夜得到的微薄收入维持老两口生活和给体弱多病的老伴治病。张大爷的意外去世令经济困难的儿女不知所措,更令老伴失去稳定的生活、医疗费用来源。张大爷的妻儿找到张大爷生前供事的罗江县某建筑公司,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建筑公司认为张大爷不属工伤死亡,单位可以表示一点人道主义救济但不能进行赔偿,因金额与张大爷家属所期望的相差甚远而未能达成一致。

  起诉

  2011年1月,张大爷的妻儿五人一纸诉状交至罗江法院,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该院立案法官通过审查诉状发现,五原告系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一旦立案,其诉讼请求明显会因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因张大爷的死亡构不成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仍然无法得到支持。而原告方起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张大爷抢救治疗留下的大笔债务和张大爷妻子以后的生活医疗费用,之所以找到法院只因不知道该通过哪种渠道解决困难。

  调解

  考虑到原告的实际诉讼原由和客观情况,立案法官分析出该起纠纷如不妥善解决极有可能形成一起新的信访案件,且立案阶段调解具有审判阶段调解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加之原告坚持通过法院解决困难,故确定了释法说理、争取适当救济、消除信访隐患的诉前调解思路。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立案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工作。经调解,法官最终促使双方在焦点问题上达成一致,即明确被告在该案中不负责任,但考虑到原告方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五原告2.2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同时法官又建议由原告向被告写出申请及承诺书后撤回起诉,原告不再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从而解除被告后顾之忧。4月15日,张大爷的妻子到法院领取被告支付的补偿金后,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要不然真不知我欠的债什么时候才能还完,现在老张可以放心地走了。”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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